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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能夠 扣發員工薪水嗎
2021-05-14 15:55
網民提出問題:
用人公司能夠 扣發員工薪水嗎?扣發薪水合理合法嗎?
律師解答: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要求,用人公司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這一要求是對員工薪水報酬權的法律法規維護。說白了“亂扣”,就是指用人公司無書面通知,扣除員工的勞動所得薪水。用人公司亂扣員工薪水的個人行為,有兩層面的規范,一是看員工是不是出示了一切正常的勞動者;二是看用人公司是不是有正當性的原因。假如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出示了無過錯的一切正常勞動者,而用人公司又不具備扣減薪水的法律規定原因的,就歸屬于亂扣員工薪水。亂扣員工薪水的個人行為是違紀行為,是對員工薪水權的侵害。
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工資暫行規定》第15條要求,用人公司不可亂扣員工薪水,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 代繳員工薪水:
(1)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員工個人所得稅;
(2)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壓力的各類保費;
(3)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
(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 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
該要求第16條還要求,因員工自己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財產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員工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能夠 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一部分不可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以上代繳員工薪水的狀況,不可視作克扣工資。
除此之外,依據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要求,以下減發放工資的狀況也不可視作克扣工資:
(1)中國法律、政策法規中有明文規定的;
(2)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文規定的;
(3)用人公司依規制訂并經員工代表大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
(4)企業職工薪酬與經濟收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務必下幅的,但付款給員工的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5)因員工休假等緣故相對應減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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