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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證明責任
2021-05-14 15:54
網民提出問題:
加班費的付款規范是啥?加班費的證明責任是如何的?
律師解答:
一、加班費的付款規范
依據《勞動法》第44條、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日夜奮戰的,過后應盡可能給與同樣時間的調休。的確不可以調休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日夜奮戰薪水:
(1)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天賦加點)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薪水。
(2)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薪水。
(3)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勞動者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抽成薪水、包干制薪水等工資形式的員工,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均依照推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夜奮戰薪水的付款方法和規范付款。
二、加班費的證明責任
有關加班工資的質證,員工認為加班加點應出示存有加班加點客觀事實的基本上直接證據,員工出示出公司存有加班加點客觀事實的基本上直接證據后,實際有關加班加點客觀事實的證明責任,依據2008年5月1日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公司擔負證明責任作出了特殊規定,“員工沒法出示由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的與訴訟要求相關的直接證據,仲裁庭能夠 規定用人公司在特定期內出示。用人公司在特定期內不出示的,理應擔負不好不良影響。”換句話說,與勞動仲裁異議事宜相關的直接證據歸屬于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的,用人公司理應依規出示,用人公司不出示的,理應擔負不好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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