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公司應當下規定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
1.企業支付給勞動人民的薪水不能少于本地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2.企業支付給勞動人民的薪水理應以法定貨幣付款,不可以實體及商業票據取代貸幣付款。
3.公司應將工資支付給員工自己。員工自己因事不可以領到薪水時,可由其家屬或授權委托別人代取。公司還可以授權委托金融機構代發工資。企業支付員工薪水時,務必書面形式紀錄所付款薪水的金額、時間、領到者的名字及簽名,并儲存2年以上歸檔。公司在付款薪水時要向員工給予一份其本人薪水的明細。
4.企業支付員工薪水務必依照與員工承諾的日期付款,最少應每月付款一次。如遇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事先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鐘頭付款薪水。
5.針對進行一次性臨時性工作或某種實際工作中的員工,公司應按相關協議書或合同條款在其達到目標后即付款薪水。
6.勞務關系兩方依照法律規定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時,公司應在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7.員工依規享有年假、探親假、法定婚假、喪假期內,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勞動合同書的要求繳納員工薪水。
8.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規參與社會實踐活動期內,公司應視作其帶來了正常的工作而付款薪水。社會實踐活動包含:依規履行表決權或選舉權;入選意味著參加鄉(鎮)、區以上政府部門、民主黨、公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機構舉辦的大會;擔任人民法庭證實人;參加全國勞模、先進個人交流會;《工會法》要求的不脫產學習公會底層聯合會委員會因工會活動占有的制造或運行時間;別的依規參與的社會實踐活動。
9.非因員工緣故導致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規范的標準付款給員工薪水。超出了一個工資支付時間的,若職工給予了正常的工作,則結算給勞動人民的薪水不能少于本地最低工資。若員工沒有給予正常的工作,可依照相關要求付款薪水。
10.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規范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即日夜奮戰時,應按日法定標準時間之外、歇息日工作中又不可以調休、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三種狀況,各自按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原薪水)150%、200%、300%的規范付款員工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