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的問題
2022-04-29 16:17
諸位刑事辯護律師: 大家好!我是機關單位的宣布員工(某市中心醫院工作中).在今年過年、元旦期間按醫院規定開展正常的倒班,但醫院未給與大家工作人員歇息或派發三倍的薪水.大家多方面規定醫院按勞動法規定派發加班工資都無果.醫院覺得大家企業是機關事業單位,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調節應用領域. 我想問一下:1,大家假如報請訴訟,應當投訴勞動仲裁或是人事部門訴訟? 2,醫院門診是不是歸屬于公司機關事業單位? 3,應適用這些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處理此問題? 你們歸屬于聘請關聯,不適合勞動合同法,應當按一般的民事訴訟到法院起訴。依據有關要求,凡與工勤人員廣泛簽訂合同的企業,其工勤人員的管理方法按照《勞動法》開展。因此,若有簽署聘請勞動合同書,則適用;若貴醫院門診都還沒改成聘任制,則很有難度系數假如你們與用工訂有勞動合同書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申請勞動仲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機關事業單位與其說工作員中間因離職、解雇及執行聘任合同所出現的異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要求解決。”如簽署了合同書,則按合同申請辦理。你們的糾紛案件適用在我國《勞動法》。如聘請關聯應當投訴人事部門訴訟,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和醫院門診簽署了勞動合同書,則可以適用《勞動法》,不然,不可以。人事部門訴訟可以申請者事訴訟。沒合同書的可人事部門訴訟,留意仲裁時效.別的可預定談話如果有勞動合同書,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有別的問題請進一步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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