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要求:“國家實行員工每日運行時間不超過8鐘頭,均值一周運行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的工作規范。”第41條要求:“公司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別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除此之外,《勞動法》還對于女職工作中了獨特防御性要求,即對孕期7個月以上的女工,不可分配其增加運行時間和晚班工作;不可分配女工在喂奶不滿一周歲的寶寶期內增加運行時間和晚班工作。有關增加運行時間應予付款勞務報酬問題,《勞動法》第44條要求:“……(一)分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150%的工資酬勞;(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200%的工資酬勞;(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300%的工資酬勞。” 因而,長期性日夜奮戰不付酬勞不是正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