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性日夜奮戰不付酬勞合法嗎
2022-07-14 16:37
在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要求:“國家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得超過8鐘頭,人均每星期上班時間不得超過44鐘頭的工作規范。”第41條要求:“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除此之外,《勞動法》還對于女職工作了獨特防御性要求,即對孕期7個月之上的女工,不能分配其增加運行時間和晚班工作;不可分配女工在哺乳期沒滿一周歲的寶寶期內增加運行時間和晚班工作。有關增加上班時間應否付款勞務報酬難題,《勞動法》第44條要求:“……(一)計劃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結算不少于薪水的150%的薪資酬勞;(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布置調休的,結算不少于薪水的200%的薪資酬勞;(三)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結算不少于薪水的300%的薪資酬勞。”因而,長期性日夜奮戰不付酬勞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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