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彤等7位女職工于2006年1月進到蚌埠市某醫院門診工作中,與醫院門診簽署了一份從2006年1月到2008年底歷時3年的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合同書中未承諾薪水的實際金額。
2008年11月,醫院門診各自向7位女職工傳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其中注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彼此現有勞務關系,薪水等花費清算至2008年12月31日。7名女職工在辦理工作中轉交辦理手續后,各自收到了醫院門診付款的700~800元左右的附加經濟補償金。
7位女職工以被聘請期內未得到3倍節假日日加班工資和醫院門診未全額的付款薪水為由,向安慶市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起訴訟申請辦理,協商無果后,以醫院門診工資支付合乎《勞動法》要求且無托欠、無證據證實節假日日加班加點等為由,駁回申訴了7位女職工的要求。7名女職工遂訴至安慶市蚌山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中,醫院門診稱,上訴人是2006年1月1日與醫院門診簽署的勞動合同書,合同書到期后,醫院門診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合同時早已依規繳納了經濟補償,彼此還簽署了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對相關事項都開展了解決。上訴人規定付款賠償金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上訴人在醫院上班和待崗期內都付款了薪水和生活費用,并且付款的金額也沒有違背法律法規,不會有欠發加班工資等個人行為,因醫院上班特性有一定的獨特,雙休日日也做好了補休,法定節假日每日按企業的人事制度要求的30元付款加班工資,上訴人規定付款節假日日加班工資的訴請沒有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上訴人的訴請。但女職工張彤出示了2006年到2008年醫院門診的欠休成員名單,證實張彤2006-2008年共欠修15.5天。
審判本案的大法官施君說,此案中7位女職工已與企業簽署了勞動合同解除的協議書,故人民法院對7位女職工明確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要求,規定賠償3年財產損失不可以適用。因《勞動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起效,故解除合同只給一年的賠償金,此外2年的只有根據1995年的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告中第38條的要求解決,即不付款員工賠償金。針對上訴人認為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3倍的薪水酬勞的要求,被告方醫院門診雖辯駁沒有加班加點,但其給予的2006-2008年期內的考勤統計表可以證明,上訴人所供應的加班加點日期是客觀事實,被告方醫院門診應根據《勞動法》第44條之要求付款3年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3倍薪水酬勞。為解決矛盾,經大法官多次協商,醫院門診付款了7位女職工3年節假日日加班工資。(周瑞平莫繁榮富強)
(由來:中安在線-新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