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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日加班加點調休不可以替代三倍工資
2022-03-11 15:17
據4月28日《江蘇工人報》報導,日前,南京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調解一起涉及到法律規定節日加班加點酬勞的異議案子。南京市某電子科技公司今年過年假期期內分配員工王某加班加點5天,主要包括3天法律規定請假日。假后,企業只給王某分配調休3天,沒有按規定給其發加班費。因此,王某將所屬單位訴之市勞動爭議仲裁組織。結果,經仲裁庭協商,彼此被告方達成共識,由電子科技公司一次性付款王某新春佳節3天法律規定請假日加班費340元。
應當說,這一起既一般,又具備象征性的實例。現階段,有許多公司對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應擁有的權力存有錯誤觀念,把歇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混為一談,一律分配調休了之。有的還振振有詞:《勞動法》有精神實質,公司因制造特性不可以分配員工在歇息日休息的,可以推行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即可以分配調休。但實際上,《勞動法》的精神實質僅限歇息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在休息日加班加點與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一樣的定義。前面一種,關鍵就是指“雙休日日”,后面一種就是指元旦節1天、新春佳節3天、五一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3天的假日,其工資待遇擁有標準差別,定義既不能搞混,也不能調包。
《勞動法》要求:“公司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務必分配員工請假。”“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300%的薪資酬勞。”換句話說,在法定節假日,要不分配員工請假,要不分配員工加班加點,付款3倍薪水,沒有第三種挑選,即不會有調休之說。以補休替代300%加班費的作法,是違紀行為。大道理很易懂,由于法定節假日具備不能代替性。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不但危害員工歇息,并且會使員工錯過了特殊含義的精神實質文化活動及其別的社會實踐活動,這種全是調休無法挽回的。
針對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不能調休的法律規定精神實質,大家務必處心積慮地宣傳策劃,要讓每一個領導者都牢記在心,務必閱簽。要讓每一個員工都清晰搞清楚,當心被欠佳老總坑騙。而要保證此項要求的認真落實,最重要的還需要靠有關執法部門做好員工的“守護神”,依法辦案,進一步監管,超強力消費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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