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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簽到表為據 討要加班工資申訴成功
2022-04-18 16:40
德州市初級法院日前協商一起因追償加班工資引起的解除勞動關系糾紛案件,依據彼此在二審全過程中自行達到的協議書,車險公司于協議書簽署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付款吳軍加班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共1.4萬余元,如貸款逾期不付,則此案按原審宣判實行。
2011年11月1日,德州市己經三十而立的吳軍進到某車險公司出任組訓工作中,每個月薪水2800元,當初12月1日簽署了勞動合同書。工作中期內,因為常常被規定加班加點、節假日日也非常少公假,吳軍于第二年10月15日辭職,并與車險公司產生勞務糾紛。2013年1月,經吳軍提交申請,德州市勞動異議監察委員會做出勞動仲裁決策:車險公司付款吳軍加班工資19770.06元、經濟補償金3000元。對于此事,車險公司不服氣,將吳軍推上去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車險公司訴稱,企業從來不存有加班加點情況,還曾給員工每個人派發使用價值500元的工作服,吳軍是在勞動合同書未期滿時全自動離職的。要求人民法院對吳軍索取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需求都不用適用。
對于上訴人車險公司的觀點,吳軍拒理爭取,并向法院質證出示了19份周一至周六的考勤簽到表和周六會議簽到表,其朋友也出庭適用。由此,一審人民法院審判查清,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15日期內,車險公司分配吳軍每星期工作中6天,累計工作中日加班加點總計400鐘頭、周六加班加點總計50 天,且均未付款對應的加班工資。2012年10月15日,吳軍以車險公司托欠加班工資為由消除彼此相互之間的勞動合同書。
原審人民法院覺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要求,車險公司應付款吳軍的周六加班工資為2800元/月÷21.75個工作中日/月×50天×2 倍=12873.56元,工作日加班工資為2800元/月÷21.75個工作中日/月÷8鐘頭/天×400小時×1.5倍=9655.17元。吳軍規定車險公司付款工作中日加班工資6896.5元,并沒有超出法律法規,人民法院給予適用。針對車險公司所指的500元工作服費,經查明是企業給員工的福利工資待遇,故對其規定與加班工資相沖抵的要求不得適用。吳軍是由于車險公司不付款加班工資而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故依規應由車險公司付款吳軍經濟補償金。原審人民法院遂于2014年1月8日做出一審判決:上訴人車險公司付款給被告方吳軍加班工資19770.06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800元,總共22570.06元。
一審判決后,車險公司不服氣,明確提出起訴。此案在德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審判全過程中,彼此被告方于4月24日達到以上民事調解書。 (原文中受害人為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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