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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不可以給予考勤統計表員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2021-07-28 16:34
用人公司不可以給予考勤統計表員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在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員工只需就加班加點的客觀事實明確提出基本的直接證據,這一基本直接證據規定較低,能夠 包含朋友的證據,而用人公司就其預付加班費負證明責任。依據在我國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公司務必書面形式紀錄付款員工薪水的金額、時間、領到者名字及其簽名,并儲存2年之上備查簿。用人公司在付款薪水時要向員工給予一份其本人的薪水明細”的要求,用人公司的考勤表必須儲存2年之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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