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了名員工工作年限就需要從新測算嗎
2022-04-06 16:55
企業改了名員工工作年限就需要從新測算嗎 員工陳勇為企業工作中15年,卻在公司改名后被評定僅有三年工作年限 張弘 近日,河南駐馬店市驛城區的員工陳勇向新聞記者舉報說,其于1995年任職于該地一家企業,迄今已15年了。殊不知,3年以前企業因工作必須,改名變成某某外貿企業,工作人員、管理方式均沒發生改變,只是是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名稱發生了轉變。2022年5月份,企業又要再次簽訂合同。陳勇充分考慮自身持續在企業工作中10年以上,規定企業與自身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但遭受企業回絕。原因是,其僅在改名后的企業持續工作中了3年,不足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標準。 “這都啥事呀,換一個名之前的工作年限就算不上了沒有?”陳勇對于此事勃然大怒。 依照陳勇給予的聯系電話,日前,新聞記者聯絡到該企業一位宣稱是紀檢書記的男性,他在手機中對該企業員工體現的客觀事實給與確定。他說道,如今的企業是通過了再次登記注冊的,因此之前的勞動合同書不可以再做為基本,企業要再次和員工簽署合同。 新聞記者從此電話采訪了該駐馬店市天平秤法律事務所的張律師。張律師說:《勞動法》第十四條要求,員工在同一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滿10年,員工明確提出或是允許續簽、簽訂勞動合同書的,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這一要求,是對杰出員工的一種愛惜,也是平穩職工隊伍的方式之一。殊不知,在事實中,一些用人公司為行駛用人管理權,以諸多理由為托詞,不肯與員工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張律師說,從陳勇體現的情形看來,這也是經典的用終斷員工工作年限方式損害員工合法權利的事情。他說道,公司改名后,陳勇的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中酬勞均未產生變化,卻在規定簽訂合同時變成“新手”。公司單位的目標無非是為了更好地躲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簽署。實際上,這類方式不但沒道理也是站不住腳的。國務院辦公廳《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要求,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依據上述要求,員工在2個有繼承關聯的企業中間調節,不產生持續工作年限的終斷。陳勇徹底可以強詞奪理,或向勞作行政機關提到勞動仲裁,以維護保養自身的合法權利。 獲得刑事辯護律師的提議后,陳勇在電話上說:“我還是先和企業商量一下吧,真不愿意把事兒鬧大,終究自身還需要在企業再次運行下來。”他說道他要把律所的建議告知企業,期待企業更改作法,一同解決這起勞務糾紛事情。 由來 中工網 ( 319樓 律 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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