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復有關煤礦業礦井職工自動離職或是休假貸款逾期未回而后又回到原企業工作的工齡計算問題[無效]
2022-04-02 16:34
河南省總工會勞保用品部、我國煤礦業公會河南聯合會: (62)勞字第2號函悉。有關煤礦業礦井職工因自動離職或是休假貸款逾期未回,通過機構鼓勵或是全自動回到原企業再次在礦井工作中的,她們在回到原企業工作中后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應當如何計算的問題,經與相關部門科學研究后,回應如下所示: 一、為了更好地有益于推進煤礦業礦井職工,對這種職工在一九六○年九月三十日至一九六二年九月三十日這一段期內自動離職或是休假貸款逾期未回,通過機構鼓勵或是全自動回到原企業再次在礦井工作中的,除對其自動離職或是休假貸款逾期未回的一段時間不計算工齡外,針對其自動離職和休假貸款逾期未回之前的持續運行時間,應視其自動離職和休假貸款逾期的時間長度各自看待,即:自動離職和休假貸款逾期的時間不滿意一年的,其自動離職和休假貸款逾期未回之前的持續運行時間,可以測算為本公司工作年限;自動離職和休假貸款逾期的時間滿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其之前的運行時間,應測算為一般工作年限。 石墨礦、礦山企業的礦井下職工可以參考以上精神實質申請辦理。 二、針對在以上要求的期內之前或是之后自動離職和休假貸款逾期未回的礦井下職工及其自動離職和貸款逾期未回的奧村職工,她們回到原企業工作中后,其工作年限的測算仍應當依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調整議案第十章相關工作年限的要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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