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1月27日電 今日,上海市楊浦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上海市海立特殊冷凍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付款上訴人謝邦倫出差補貼款1.9余萬元及同期貸款利息。
人民法院查清,2004年6月,上訴人謝邦倫到被告方上海市海立特殊冷凍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從業冷凍設備的售后工作中,但彼此未簽勞動合同。2005年3月1日,被告方企業向上訴人謝邦倫出示了一份借條,注明欠付謝邦倫2004年度出差補貼款2.3余萬元,并服務承諾在2005年第二季度結清。
可是,直到2006年4月6日,被告方企業僅付款謝邦倫出差補貼款3530元。10月,謝邦倫訴至人民法院,規定被告方企業付款出差補貼款1.9余萬元并付款同期貸款利息。
對于上訴人謝邦倫的提起訴訟,被告方企業辯稱,上訴人謝邦倫并未就訴爭事宜提到勞動仲裁,故人民法院不可審理上訴人的訴請;更何況,此案已過仲裁時效,故上訴人謝邦倫已缺失了勝訴權。
人民法院審判后覺得,依據2006年10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要求,員工以公司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不牽涉勞務關系別的異議的,視作托欠勞務報酬異議,依照一般民事經濟糾紛審理。
決核心理念非常值得參考
現行標準“一調一裁兩審”勞務糾紛解決體系的開設初心,是根據訴訟處理絕大多數勞務糾紛,法院則集中注意力審判繁雜、疑難案件。從實踐活動實際效果看,這類法律精神實質獲得了一定水平的落實,針對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利,妥善處置勞務糾紛,都帶來了主動功效。
殊不知,伴隨著在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的構建和變革的深層次,勞資雙方發生了重要轉變,員工消費者維權觀念不斷強化,勞務糾紛案子穩步增長,現行標準勞務糾紛解決體系上的不夠也日趨呈現。最聚集的主要表現之一,便是勞務糾紛案子的外置仲裁程序過度嚴苛:案子無論速裁是否,都務必呆板地執行“一調一裁兩審”程序流程。這一處理方式用時費勁,勞資雙方及司法機關都承受不住。
此案中,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精神實質,有效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利,其宣判核心理念毫無疑問具備一定參考實際意義。
此案中,被告方企業欠付上訴人謝邦倫出差補貼款并出示借條,彼此的債務已由借條作了清晰的承諾,故此案不需優先訴訟,亦不會受到仲裁時效的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