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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承包人與施工單位是不是存有勞務關系?
2022-03-22 17:16
項目承包人與企業不會有勞務關系,一般為雇工。項目承包人務必具備公司主體資格,與此同時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單位簽發的工商執照和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授予的企業資質證書,在審批的資質證書批準區域內承包工程項目。
為了更好地保證員工的合法權利,評定彼此之間存有勞務關系,可是關鍵義務或是項目承包人去承擔,也就是項目承包人可以規定企業肩負起相對應的義務進而流動人口的利益獲得說破,可是針對不法承攬的項目承包人,企業逃避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礦山公司等用人公司將工程項目(業務流程)或承包權分包給不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結構或普通合伙人,對該機構或個人招收的員工,由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發包單位擔負用人監督責任。
這條要求說明,建筑工程施工、礦山公司等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公司單位將工程項目(業務流程)或承包權推行分包時,應挑選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項目承包人(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項目承包人必然有與工程承包相對應的資質證書),因該項目承包人具有用人法律主體,則該項目承包人所招收的員工就與該項目承包人產生勞務關系,由該項目承包人對其招收的員工負責任。
假如發包方挑選的項目承包人不具有用人法律主體,則發包方在挑選項目承包人時沒有盡到自身的特別注意責任而將工程項目分包給沒有對應資質證書、不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人做為項目承包人,本質上要項目承包人承攬后在發包方的工程項目工作只有視作發包方的員工,該員工為進行承攬工作中而招收的員工應是發包方的員工,由此,為確保員工的合法權利,應評定發包方與項目承包人所招收的員工中間存有勞務關系,在這個基礎上,發包方擔負用人監督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要求是由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發包單位擔負用人監督責任,發包單位將工程建設不法分包給不具備用人法律主體的實際施工人或是施工單位將承攬的工程建設違法違法分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人法律主體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收的員工要求確定其與具備用人法律主體的發包單位或是施工單位存有勞務關系的,不予以適用,但社保行政機關已評定工傷事故的以外。
總體來說,是由項目承包人擔負首要義務,可是企業應當連同擔負對應法律依據。項目承包人與企業存有勞務關系嗎?為了更好地保證員工的合法權利,評定彼此之間存有勞務關系,可是關鍵義務或是項目承包人去承擔,也就是項目承包人可以規定企業肩負起相對應的義務進而流動人口的利益獲得說破,可是針對不法承攬的項目承包人,企業逃避責任。
在外面農民工的增加,項目承包人的職責也增加,那麼在發生意外事件的情況下,若是項目承包人與公司簽訂合同,則表明有企業一齊負責任,在外面農民工的利益獲得確保。若是發生了工傷事故等意外事件,義務必須項目承包人去承擔,企業也具備相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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