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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企業調職位降薪水行嗎?
2022-03-09 16:56
一、懷孕期企業調職位降薪水行嗎?
1、懷孕期企業可以調職位降薪水。公司單位可以調節孕期女工的崗位,但一定要是根據維護女工的標準,即假如孕期女工不可以擔任、不可以融入原崗位,公司單位理應在緩解工作量、改進相對應的作業情況的基本上為其調節職位,分配別的工作。
2、女工在懷孕期,所屬單位不可分配其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工作和孕期禁忌從業的工作,不可在一切正常工作日之外增加工作時間;對不可以擔任原工作的,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予緩解工作量或是布置別的工作。
3、公司單位不可因女工孕期、生孕、喂奶而減少其薪水、給予解雇、與其說消除工作或是聘任合同。
4、女工在懷孕期間不可以融入原工作的,公司單位應依據定點醫療機構的證實,給予緩解工作量或是布置別的可以融入的工作。
對孕期7個月以上的女工,公司單位不可增加工作時間或是分配上夜班工作,并理應在工作時間內布置一定的休息日。
孕期女工在工作時間內開展孕期檢查,所需時間記入工作時間。
二、員工在懷孕期無端被拖欠工資該怎么辦?
1、公司單位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形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
(1)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2)拒不付款員工廷長運行時間薪水的;
(3)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4)解除勞動關系后,未按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勒令公司單位支出職工經濟補償金按相關要求實行。
2、公司單位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及其拒不付款員工廷長運行時間薪水酬勞的,除在規范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要加發等同于薪水報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處在懷孕期間的員工,若是無法融入原工作,可以在給予定點醫療機構的證實,向企業明確提出給予緩解工作量或是布置別的可以融入的勞動者的要求。在調節職位的情況下,企業與員工可以商議明確新工作崗位的薪酬。針對企業而言,不可僅由于員工孕期就減少其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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