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員工拿的非薪水
2022-02-28 16:24
[案件] 王泉是1998年參與作業的員工,1996年他從原企業離職后到某房產公司出任市場銷售銷售員,彼此所簽署的工作合同約定王泉薪水為每月基本工資300元,各類補貼和補助100元,多加銷售返利做為獎勵金。因為王泉工作中勤奮,銷售業績卓然,其每月收入水平均在1500元上下。遺憾的是2002年5月王泉得了急性心肌炎,必須接納醫治,臨時沒法照常上班。在最開始住院的2個月里,房產公司為王泉按該企業規范的占比墊款和費用報銷了一部分醫療費,但沒有再付款薪水。 2002年7月王泉康復后回家了再次歇息醫治,房產公司雖派人探望問慰,但依然沒有發放工資。當王泉的親人前去房產公司商談薪水問題時,該企業回應說王泉拿的是效益工資,不工作沒有銷售業績就沒有薪水,與此同時期待王泉好好地靜養,早日恢復為企業持續工作中,企業則為其保存勞動合同書關聯。 [審判] 2002年11月持續大半年沒有拿到薪水的王泉迫不得已將房產公司狀告仲裁庭,投訴要求為:①房產公司按其過去的職工平均工資1500元的規范補領2002年 5月至2002年11月的薪水;②房產公司根據原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要求按所欠薪金額的 25%付款經濟補償。房產公司對于王泉的投訴辯稱:企業尚未因王泉得病而看不上他,也未因他臨時不可以工作中而解除勞動關系。未發放工資是由于王泉現正處在病事假期內。審理這起關于勞動仲裁案子的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在審判中調研發覺,這個房產公司在1995年11月以前由職代會制定了《×××房地產業有限責任公司員工薪水獎勵金分派方法》,迄今未明令禁止終止實行。在該《辦法》中對“員工病事假時間的薪水”有明文規定,即“病事假在一年之內的病假工資規范為200元/月”。 2002年12月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做出裁定,栽定房產公司補領王泉2002年5月和6月的病假工資688元,2002年7月至12月的病假工資 2208元;對付款“欠薪”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則給予駁回申訴。 [分析]企業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停止工作歇息醫治期內,即企業員工病休診療期內尤其是請長病事假診療期內,公司不會再按月付款病休員工工資,改成按月付款病假工資(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雖名叫“薪水”,但卻并不是企業員工做為勞務報酬的工資性收入,反而是員工在診療期限內所理應享有的一種救助性的福利工資待遇。從勞動合同法上看,病假工資(病癥救濟費)在1952年政務院制訂的《勞動保險條例》中既有要求,歸屬于社會保險的范圍,因此迄今也有人習慣性地把長病休員工領到病假工資(病癥救濟費)稱之為“吃勞保”。南京工作和勞動保障局印制的《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寧勞社薪[2002]21號)第三條就明文規定:“公司單位付款給勞動人民的以下花費不屬于薪水……(二)各類福利花費,如日常生活艱難補助金,計劃生育政策補助,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等……”。因而可以說,企業員工在生病或非因工受傷的診療期限內不是拿薪水的。此案中,被王泉做為付款欠薪經濟補償根據的原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 [1994]481號)僅僅對公司亂扣或托欠員工工資,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要求了需付款經濟補償。王泉在病中雖未能準時享有到病假工資工資待遇,但其以托欠病假工資這類福利花費為由規定房產公司付款經濟補償卻欠缺法律規定。因此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對此項訴訟請求未作適用。 原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五條要求:“企業員工在診療期限內,其病假工資,病癥救濟費和診療工資待遇依照相關要求實行。”但病假工資的派發規范到底多少呢?病假工資做為福利花費,現階段勞動合同法并未對其計發規范做出詳細細膩的要求。各公司所實行的病假工資規范通常是在各公司依規制定的管理制度中要求,所采取的派發方式一般分成預算定額派發和原薪水按占比折減派發,發放金額的明確與此同時兼具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員工的年紀尺寸、工作年限及病休時間的長短等要素。此案中,房產公司職代會1995年11月制定的《員工薪水獎勵金分派方法》做為房地產開發商的內部結構規章制度就包括有員工病假工資派發的內容,那麼房產公司以該企業《員工薪水獎勵金分派方法》明文規定的那般每月派發王泉200元病假工資是不是就合理合法了呢?回答是否認的。由于勞動合同法雖未對病假工資規范有完整的要求,但員工福利工資待遇自身做為工作規范之一的特點,就選擇了勞動合同法對病假工資規范要有最低值的要求。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明文規定:“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但不可以少于最低工資的80%”,因此房產公司若此該企業《員工薪水獎勵金分派方法》明文規定的每月200元的規范付款王泉病假工資也不是標準的,其金額務必提升到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此案中,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以此栽定房產公司補領王泉2002年5月至12月的病假工資共2896元(430元/月×80%×2個月 460元/月×80%×6個月)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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