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壓扣金該不該還?
2022-02-28 16:24
問: 你好,我于2021年3月23日,擔任于上海市某公司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迄今年7月底,企業責任人通告我,將推遲繳納三金。而且,于發放工資當天8月2日,私自扣減薪水一半,說成保險費用,防止員工在應用期限內,私自離去企業。她強調,領回壓扣的錢,要等離去企業。因此,那時候我明確提出離職,并轉交工作中。可迄今,企業仍不是還給壓扣金。我明白,她那樣是違背勞動合同法,但我怎樣保護自己的權益? 答:這類方法顯而易見是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推遲繳納三金并且沒經個人社保單位允許得話,應擔負稅款滯納金,假如你常說的“扣減薪水一半,說成保險費用,防止員工在應用期限內,私自離去企業”的確得話,應當作是保證金,你與企業終止合同后,企業是沒理由不予以退還的。你能盡早向勞動仲裁聯合會提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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