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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里沒承諾薪水會有哪些問題?
2022-02-22 16:43
許多公司單位由于工資漲幅常常變化,或是為了更好地躲避法律依據,故意沒有在勞動合同書上承諾薪水。而員工碰到這樣的事情,通常覺得勞動合同書不承諾薪水,條文不詳細,而覺得勞動合同書是沒用的,也就相當于沒有簽訂合同,進而規定企業付款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付。事實上針對勞動合同書沒有承諾薪水是不是確實失效?要是沒有在勞務合同里承諾薪水會有哪些問題?詳盡見下文。
一、實例導進:
汪某2010年4月1日到重慶市某機械制造公司從業挖掘機銷售工作中,并與當初6月8日簽署了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書。經查明,該勞動合同書僅為彼此圖章及簽字的空缺協議書,對汪某的勞務報酬未作承諾。期內,某機械制造公司每個月結算薪水1100元,汪某對于此事沒有質疑。2011年4月30日,汪某從該企業離職并與同一天離去,彼此勞務關系續存期內,企業未為汪某選購社保,彼此遂造成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件。經仲裁裁決后,汪某提起訴訟至人民法院規定重慶市某機械制造公司付款雙倍工資差值12100元。
二、經典案例:
(一)分析:勞動合同書沒承諾薪水,合理嗎?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要求,以下工作無效合同或是一部分失效:
(1)以詐騙、要挾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變動勞動合同書的;
(2)公司單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3)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強制要求的。對勞動合同書的失效或 一部分失效有爭論的,由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或是法院確定。
勞動合同書未承諾標準工資并不屬于以上三類情況。
公司單位與員工對標準工資未做承諾的,不容易造成勞動合同書的所有失效,也不會造成勞動合同書的一部分失效。
2、此案中的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由于缺乏法律規定必不可少條文,是一份不完備的勞動合同書,但早已具有的條文是創立且起效的,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也是創立且起效的。合同書中僅僅對實際金額未做確立承諾,可以由彼此商議填補,還可以規定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公司單位糾正。
3、汪某在職人員期內已按月領到薪水1100元的客觀事實早已對未承諾事宜默示的認同,具有了填補合同的效力的功效。
(二)分析:沒承諾薪水,法律法規怎樣要求?
公司單位與員工對勞務報酬承諾未知,《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也是有確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書對勞務報酬和工作標準等規范承諾不確立,引起異議的,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再次商議;協商不了的,適用集體合同要求;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勞務報酬的,推行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工作標準等規范的,適用國家相關要求。"
(三)分析:企業拒不糾正,該怎么辦?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要求,勞動合同書理應具有下列條文:
(1)公司單位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負責人;
(2)員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第二代身份證或別的合理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職責和工作中地址;
(5)運行時間和歇息請假;
(6)勞務報酬;
(7)社保;
(8)安全生產、工作標準和職業病安全防護;
(9)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理應列入勞動合同書的別的事宜。
勞動合同書除前述規定的必不可少條文外,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承諾實習期、學習培訓、保守秘密、填補商業保險和福利工資待遇等別的事宜。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要求:
"公司單位給予的勞動合同文本未注明公司法要求的勞動合同書必不可少條文或是公司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貨員工的,由工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給員工導致危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
從以上政策法規條款得知,勞務報酬歸屬于勞動合同書的必不可少條文,如勞動合同書缺乏薪水條文,則工作行政機關可以勒令公司單位糾正,假如給員工導致損害的,還應擔負承擔責任,可是在勞動法中要求作出該項解決的核心為工作行政機關并非勞動仲裁組織,因此員工以勞動法八十一要求的信息向勞動仲裁組織提到訴訟要求的,一般不予以適用,會告之其向工作行政機關檢舉并由該組織作出解決。
三、企業提醒:
在解決該類勞動合同糾紛時,公司單位向職工付款過勞務報酬的,依照具體早已執行的信息確定,但所付款的勞務報酬小于公司單位管理制度、集體合同或是法律規定工作規范的,理應補充差值;假如公司單位不曾付款過勞務報酬的,該勞動報酬提議以本企業同一階段,同一技術工種,同一職位的職工平均工資水準為規范明確。
四、本人提示:
實踐活動中,常常有公司在勞動合同書中與員工承諾較低的標準工資,而在工作上派發較高的薪水,以躲避法律法規的以薪資為數量測算的交納社會保險金、測算加班工資等義務。
一旦出現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會適用以基本工資為標準。發生這種現象時,員工一定要留意保存領到薪水金額時的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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