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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年之后“招人難”公司扣留員工一半薪水 屬“無端欠薪”
2022-02-14 16:28
【實例】:
吳xx等16人是一家集團公司的員工。因為年關將至,企業(yè)出自于擔憂有一些員工年之后不會再回家工作,造成其像以往一樣因年之后難以避免的“招人難”問題而危害生產運營,遂未與員工商議,都沒有獲得公會允許,有利于近日作出決定:全部員工從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份的薪水,均只派發(fā)50%,剩下薪水于年之后返回企業(yè)時所有付清。
員工們盡管早已對于此事一再表示抵制,但企業(yè)卻置之不理,原因為其僅僅延遲派發(fā)一部分薪水,并不是沒發(fā)或是托欠,且早已確定剩下薪水的實際清結時間,員工當然沒有權利干預。
企業(yè)的行為對不對?
【觀點】:
企業(yè)的作法是失誤的,其沒有權利以扣留員工的薪水做為處理年之后“招人難”問題的確保。
一方面,企業(yè)的個人行為一樣歸屬于“無端欠薪”。就“無端欠薪”的定義,《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第四條強調:“通常是指公司單位無書面通知超出要求付薪時間未付款員工薪水。不包括:(1)公司單位碰到非人力資源能夠抵觸的洪澇災害、戰(zhàn)事等緣故、沒法準時付款薪水;(2)公司單位如因生產運營艱難、周轉資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業(yè)公會允許后,可臨時推遲付款員工薪水……”換句話說,除非是具備在其中所列二種情況之一,不然,只需無書面通知期滿不發(fā)工資,就組成“無端托欠”。
本實例中,企業(yè)扣留薪水,僅僅為了更好地一己之私,并無書面通知,也不是出自于不可抗拒或根據運營或周轉資金艱難,更沒有通過公會允許。故就無法準時下發(fā)的50%薪水來講,毫無疑問組成托欠。
另一方面,企業(yè)的個人行為違反規(guī)定。《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薪水理應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也強調:“薪水務必在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日期付款。如遇節(jié)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事先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個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鐘頭付款薪水。”企業(yè)單方面違背國家法律的規(guī)范和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擅自更改按月全額付款薪水的作法,顯著與之相違。再一方面,員工有權利根據工作行政機關來消費者維權。由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要求,就公司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guī)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個人行為,工作行政機關有權利勒令期限付款,假如公司單位依然貸款逾期不付款,還能夠勒令公司單位按應收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guī)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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