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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一天假扣二天錢 公司單位“霸主”要求不合理合法
2022-02-11 15:51
“我回家探親訪友請了7天假,這也是領導干部準許的,可企業卻按請一天請假扣二天薪水扣發我的工資,還說這也是企業的要求。這也太不科學了吧?”在某餐飲管理公司當總廚的小吳向新聞記者宣泄心里的不滿意。
員工休假 休一天扣二天薪水
2021年7月,小吳被某餐飲管理公司聘請為主廚。 彼此簽署了歷時一個月的使用合同書,承諾小吳在實習期的薪水為2000元,實習期之后再簽署宣布勞動合同書。
新員工入職不上一個月,該公司的總廚換工作了。領導干部讓小吳出任總廚,薪水調到每個月3000元。小吳當上總廚后,管理方面做得很優異,菜肴也是美味可口,因此來在這里用餐的消費者愈來愈多,領導干部很令人滿意。
“十一”假日剛過,小吳請一周假回家探親訪友。回家后,小吳多次找申請辦理簽署宣布的勞動合同書,但企業一直推諉。11月初,因企業不與自身簽訂合同,小吳解騁。在核算薪水時,小吳察覺自己10月份薪水扣滿了1400元,會計說他請了7天請假,企業要求休請假按每日扣100元,可是,歇一天要扣二天的薪水。小吳覺得沒法了解,可企業告之,餐飲經營領域較為獨特,因此在企業規章制度里尤其標明了這一點。
小吳很疑惑,不清楚法律法規對員工請請假扣工資是怎么要求的,難道說公司單位想如何扣費就如何扣費嗎?
刑事辯護律師:不可以想怎么扣就怎么扣
帶上小吳的疑惑,記者采訪了北京市豐臺區公會協商核心、北京東易日盛法律事務所的刑事辯護律師徐嚴嚴。徐律師說,針對員工請請假怎么計算薪水,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詳盡的要求,實際到案例,應當根據企業規章制度和工作合同約定。可是無論企業規章制度或是工作合同約定,都不可以超越法律法規的強制和原則立場要求。
《勞動法》第50條明確規定“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此案中,公司單位以企業要求為由,休一天扣發二天薪水,就相當于說休一天請假,員工就有一天工作中是白做了而沒有酬勞的,這與在我國按勞取酬的基本上薪酬規章制度相違反,也立即違背了法律法規不可以亂扣員工薪水的強制要求。更何況,請請假不可以做為違背企業規章制度的懲罰性理由,企業沒有處罰員工的支配權。因而,請一天請假扣發二天薪水的要求是違反規定的。
針對請假,北京市政府施行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明文規定“員工在請假期內,公司單位可以不付款其薪水”,換句話說,法律法規較多容許扣減請假期內員工沒有工作的薪水,而不可以多扣。即,公司單位較多可以扣減小吳7天請假的日薪水,而絕對并不是公司單位想怎么扣就怎么扣。假如公司單位依然一意孤行,小吳有訴諸法律的支配權。
與此同時徐刑事辯護律師提示,在此案中,公司單位不與小吳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要求,小吳可以索取雙倍工資的賠付。(午報新聞記者王香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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