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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以亂扣年終獎金來避免 員工離職合不合理合法
2021-07-28 16:34
用人公司以亂扣年終獎金來避免 員工離職合不合理合法
不合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第九十一條 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 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我國地區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關于勞動仲裁。
第三條處理關于勞動仲裁,理應依據客觀事實,遵照合理合法、公平、立即、主要協商的標準,依規維護被告方的合法權利。
第四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員工能夠 與用人公司商議,還可以請公會或是第三方一同與用人公司商議,達到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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