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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返利記入職工薪酬范圍?
2022-02-10 17:45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的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6個一部分構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三)獎勵金;(四)補貼和補助;(五)日夜奮戰 薪水;(六)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抽成歸屬于具備獎勵性的獎勵金類薪水,是不是要列入職工薪酬?下邊看實際實例。
案例講解:
2009年5月,吳某面試到某藥業公司工作中,彼此未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只承諾吳某每個月薪水為1560元。2009年11月,吳某以藥業公司與其說未 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為由,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藥業公司付款2009年5月至11月的雙倍工資差值。訴訟中,彼此在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的問題上產生矛盾。原先,盡管彼此對薪資有承諾,但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再加上銷售返利,吳某實領薪水15805元。因而,吳某規定以這一實 際收益做為測算雙倍工資的數量。但藥業公司覺得,應依照承諾工資支付雙倍工資,而不可包含銷售返利。最后,仲裁委裁定適用了吳某的要求。
法律法規分析:
此案異議的重點是銷售返利是不是應該記入未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雙倍工資賠償數量。依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 (三)獎勵金; (四)補貼和補助; (五)日夜奮戰薪水;(六)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盡管該要求未確立將抽成列入薪水范疇,但從抽成具備獎勵性的特點看,其應歸屬于獎勵金類的薪水,理應評定為 吳某的職工薪酬構成部分,記入吳某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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