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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合同違約金可以一起存有嗎?
2022-02-07 17:23
一、代通知金合同違約金可以一起存有嗎?
代通知金與賠償費不可以共存。
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賠償費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違背法律法規消除或 停止工作合時,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需要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標準,就是指公司單位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也就是公司單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下能產生的,并非在不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下造成。
從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得出,賠償費是公司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付款一個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因此二者不可以共存。
二、不付款代通知金的情況
1、解雇員工提早一個月通告了,假如賠償一個月薪水是代通知金,那麼不用付款,員工和公司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依照有關要求實行。
2、工作合同到期,法律法規沒要求企業是不是理應提早30天通告,因而企業只需在期滿前通告員工,企業想要或不愿意續簽訂合同就可以了,即使沒有提早30天,也無需付款該賠償。
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在沒提早三十天通告員工被辭退,而必須支出的賠償費。假如公司單位不予以付款是歸屬于犯罪個人行為,員工可以到人力資源保障開展檢舉或是是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單位即要接納行政處罰法,還需要賠付賠償金給員工。
工作合同到期,企業沒有與員工續期同,但員工仍在集團公司工作中,企業需從第二個月起付款員工雙倍工資。但要留意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工作合同到期,若員工積極提起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總的來說,代通知金跟合同違約金是不能共存的。賠償費是公司單位在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的務必付款的,企業承擔法律依據,因此,在公司,企業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不可以考驗權威性,一定要按規定付款給員工相對應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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