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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跟合同違約金是不是可以共存?
2021-12-02 16:37
大家大家都了解,在企業中,發生委托通告和毀約的狀況并不被奇,可是,這類個人行為也是要付出應有的代價的,要付款有關的賠償費,即代通知金和合同違約金。員工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讓公司單位付款賠償費的。那樣,今日筆者就帶我們一起了解一下代通知金跟合同違約金是不是可以共存?
一、是不是可以共存
(一)勞動法實行后,關于勞動仲裁呈爆發式提升,在其中相關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代通知金,與此同時post請求公司單位付款違反規定消除勞動合同書的賠償費的案子經常發生。
代通知金與賠償費是不是可以共存?代通知金與賠償費不可以共存。原因如下所示:
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賠償費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
違背勞動法要求消除或是停止勞動者合時,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
賠償費。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標準,就是指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公司單位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程
序規定,也就是公司單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前提條件下能產生的,在于在不法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情形下造成。
從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得出,賠償費是公司單位不法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法律依據,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合理合法消除勞動合同書時,用付款一個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因此二者可以共存。
(二)金額如何確定?依據勞動法條例全文要求,公司單位付款的代通知金的金額為該員工的標準工資,而不是員工入職前十二個月薪水的平均值。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1)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
(2)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經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3)勞動者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員工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要求繳納賠償費。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其附加付款的薪水理應依照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以上,便是有關代通知金跟合同違約金是不是可以共存問題的有關回應。關鍵涉及了代通知金與合同違約金能不能共存及其金額如何確定的回應。由以上信息內容可以看得出,代通知金跟合同違約金是不能共存的。賠償費是勞動關系在不法消除勞務關系的前提條件的務必繳納的,企業承擔法律依據,因此,在公司,企業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不可以試煉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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