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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與賠償費是不是可以共存嗎?
2022-01-04 17:27
一、代通知金與賠償費是不是可以共存嗎?
代通知金與賠償費不可以共存
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賠償費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違規消除或是停止工作合時,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需要按照工作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標準,就是指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公司單位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也就是公司單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下能產生的,而不是在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造成。
從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得出,賠償費是公司單位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付款一個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因此二者不可以共存。
二、代通知金的金額如何確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要求,公司單位付款的代通知金的金額為該員工 的標準工資,而不是員工辭職前十二個月薪水的平均值。
三、有關法律條文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員工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需要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假如員工在工作中期內,是要與公司單位勞動合同的,那麼在勞動合同書中也注明了彼此的權利和義務,與此同時也需要注明毀約的情況和合同違約責任,假如公司單位發生了毀約個人行為后,也必須付款經濟賠償金,假如彼此由于賠付額度產生矛盾,還可以根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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