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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與此同時認為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
2021-12-02 16:37
大家大家都了解,代通知金又稱之為替代通告金,是在金融界經常會出現的詞句,與此同時也有經濟賠償金,談起經濟賠償金,大伙兒也許會更加了解,可是,假如把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融合起來,組合成一個新的問題,即能不能與此同時認為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下邊,讓我們一起看來一下。
一、員工在申請辦理勞動仲裁時,不可以同時認為賠償費與代通知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公司單位非法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對公司單位理應付款代通知金的情況作了明文規定:“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經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勞動者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由此可見,僅有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公司單位依規消除勞動合同書的,要是沒有提早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理應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來取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法定條件。僅有合乎法律規定情況,公司單位才有相對的付款責任。假如公司單位非法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不符付款代通知金的法定程序。
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外,公司單位以別的原因消除勞動合同書,如商談消除、以員工涉嫌嚴重違紀消除、勞動者終止合同等,均不需付款代通知金。
因公司單位合理合法消除勞動合同書和違反規定消除勞動合同書造成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并不相同,員工不可以既認為合理合法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利益,又與此同時認為違反規定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利益。
以上,便是有關能不能與此同時認為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問題的有關回應。由以上得知,員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是不能與此同時認為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因此,在我們在企業上班時,一定要掌握公司有關相關法律法規,而且掌握公司的管理制度,使自身處在一個相對性安全性的條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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