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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測算數量有什么,能不能與失業補償金與此同時領到
2021-12-02 16:30
經濟補償以什么是測算數量?
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11條要求:經濟補償的工資核算標準屬于公司正常的生產制造狀況下職工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職工平均工資。
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文規定,薪水包含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日夜奮戰薪水、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 2項明文規定,補助包含日常生活補助和租房補貼。
經濟補償與失業補償金是不是可以與此同時領到?
勞動者合同終止后,公司單位對符合要求的員工應付經濟補償。不可以因員工領到了失業補償金而不付或亂扣經濟補償,失業保險組織也不可以員工領到了經濟補償為由,停收或減發失業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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