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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調職薪水降了可以舉報企業嗎
2021-12-31 16:16
一、不調職薪水降了可以舉報企業嗎?
可以,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中隊舉報企業。單方面減少薪水事實上單方面修改勞動合同書的個人行為,是一種比較嚴重違反規定、毀約的個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簽訂和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遵循公平自行、協商一致的標準,不可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
未通過彼此商議的情形下,企業單方面減少員工薪水的個人行為違背了變動勞動合同書的基本準則,也違背了勞動合同書中的承諾。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個工作行政機關有權利監督公司單位工資支付的狀況。公司單位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形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運行時間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規范,按相關要求實行。
二、不同意調職被公司辭退申請勞動仲裁的步驟是啥?
1、遞交申請報告:被告方申請勞動仲裁,理應遞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并依照異議人數遞交團本。
2、訴訟審理:監察委員會理應自接到訴訟申請辦理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予以審理的決策。監察委員會決策審理的,理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團本送到異議人。決策不予以審理的,理應表明原因。
3、開庭審判:仲裁庭理應于開庭審理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址以書面形式告知彼此被告方。無書面通知拒不出庭或是沒經仲裁庭允許半途退庭的,對申請者依照撒訴自立,對異議人可以做缺陣裁定。
4、訴訟協商:仲裁庭解決關于勞動仲裁理應先協商,在查清客觀事實的根基上促進被告方彼此同意達成共識。協商協商一致的,仲裁庭理應按照協議書內容制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自送到之日起具備法律認可;協商未達成共識的,仲裁庭理應立即裁定。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關于勞動仲裁案子,理應自勞動仲裁聯合會審理訴訟申請辦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件繁雜必須推遲的,經準許可以推遲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方,增加限期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定后理應制做仲裁書送到兩方被告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產生法律認可。
企業減少薪資待遇的這類作法,無非便是迫使員工允許崗位上的調節,但不論是調節崗位或是對薪酬層面的調節,這都得跟員工開展商議,公司單位沒有一方面變動員工薪資待遇的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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