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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工能夠被減薪嗎
2021-04-08 14:59
實踐活動中,有的用人公司很有可能會托詞女工孕期,盡管不容易將其解雇,但卻會對其開展減薪解決。堅信大家都了解,女工在懷孕期的支配權是遭受法律法規大量維護的,那從法律法規的要求看來,孕期女工能夠被減薪嗎?有關這個問題,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盡解釋。
一、孕期女工能夠被減薪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變動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要求,一切企業不可因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情況,減少女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單方面消除勞動者(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可是,女工規定停止勞動者(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的以外。
確保女性的合法權利是全社會發展的一同義務,并且職場女性在生理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理應受獨特維護。勞動合同書彼此理應依照承諾全方位執行自身的責任。公司對孕期女工減薪,理應與女工協商一致。沒經女工愿意,公司不可減少其標準工資。
二、企業隨意減薪員工應該怎么辦
減薪也就是減少薪水,對于企業隨意減少員工工資的個人行為,員工不必因心態而致單純性的立刻明確提出離職。能夠采用以下應對措施:
一是再次工作中,獲得企業欠薪的直接證據后,等哪一天想跟企業結算薪水的情況下,員工能夠到本地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根據(法釋〔2006〕六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要求:在勞務關系續存期內造成的付款薪水異議,用人公司可以證實早已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不付薪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送到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用人公司不可以證實的,員工認為支配權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二是先在企業強忍工作中一個月,當獲得企業無端減少員工工資的直接證據后,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公司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員工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的要求,自己明確提出終止合同。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由用人公司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這兒要注重在具體步驟時,一是要先獲得直接證據,二是自己明確提出終止合同的根據一定要寫清晰,不可以只寫離職。不然對自己質證不好。
孕期女工能夠被減薪嗎?在我國針對懷孕期的女工是提升了維護的,在這里段期內,正常情況下用人公司不可以將其解雇,另外也是不可以以其孕期為托詞而對其減薪。因而孕期女工一般狀況下是不可以被減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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