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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驕縱行駛獨立自主權 企業個人行為是不是違反規定?
2021-12-13 16:21
企業驕縱行駛獨立自主權
江某某系某中集企業員工,為綜合部專職安全員底層管理崗。2015年5月某中集企業以江某某不聽從上級領導負責人領導干部工作計劃,對單位工作中產生危害為由,分配江某某下崗,并只派發標準工資。江某不服氣,提到勞動爭議仲裁,后訴至人民法院,覺得企業的個人行為違反規定,規定補發工資。
法院判決書:中集企業個人行為違反規定,向江某某補發工資2余萬元。經審判查清,公司單位有著獨立自主權,但行駛該支配權時可以依規、有效、有據,不可隨便變動員工職位或減少員工的工資待遇。此案中集企業做出下崗減薪的處理欠缺相對應的客觀事實根據,就算江某某存有不聽從管理方法的個人行為,企業所提出的處分理應合乎管理制度,而不是隨便驕縱做出處分。遂宣判中集企業個人行為違反規定,向江某某補發工資2余萬元。
企業個人行為是不是違反規定?
依據勞動法規定,公司單位對隸屬員工擁有相對應的政府部門自主權。對不聽從管理方法的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企業內部按照民主化程序流程制定的管理方案,行駛經濟發展處分、調節職位乃至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在行駛管理方法權力中,理應依規有據,不可顯著超出有效范疇,對據以處分的客觀事實直接證據理應的確充足。不然,很有可能會擔負對應的不好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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