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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到期全自動延期”,是不是可以防止二倍薪水?
2021-12-13 16:21
勞動合同書到期后,限期可以延期,普遍的延期情況分成“法律規定延期”和“承諾延期”。“法律規定延期”情況即《勞動合同法》第42條所例舉的幾類情況;“承諾延期”情況就是指公司單位與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即承諾勞動合同書到期后全自動向后延期的情況。如承諾“本勞動合同書到期后,若彼此對合同規定的再次執行情況屬實的,則全自動延期,所承諾的原各類條文再次合理”。
實踐活動中,許多公司單位為避開擔負未簽勞動合同二倍薪水風險性而同時在勞動合同書中注明“在合同書到期前,如彼此情況屬實則合同規定全自動續期或是全自動延期。”有的承諾了全自動延期X年,有的則沒有承諾期限。有關該問題最先必須處理的是該承諾延期條文的法律效力怎樣評定。
1.以上“承諾延期”情況是彼此對勞動合同書到期后再次延期勞動合同書的承諾已達成一致,真實可信,此類情況應視作勞動合同書早已續期,勞動合同書中的全自動延期條文可以替代新勞動合同。
2.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書可以分成固定不動限期合同書、無固定期限合同書和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該類承諾了“全自動延期”條文的勞動合同書并不屬于以上三種勞動合同書當中的一切一種。依據勞動合同書種類法律規定的標準,超過的種類不具備合理合法,該類“承諾延期”的條文不具有法律認可。
彼此有關勞動合同書到期承諾延期,是彼此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應是合理合法合理。“承諾延期”可視作彼此續簽了一份新合同書,不論是新合同書或是原合同書的延期,均應視作夫妻兩人存有口頭勞動合同書,員工以此認為二倍薪水的,不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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