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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扣工資的情形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1-11-18 16:38
一、試用期辭退扣工資的情形是不是合理合法?
試用期辭退扣工資的個人行為不是合理合法的,根據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員工在實習期內被辭退的,而且無端欠薪的,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維護保養自身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發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發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 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議、商議不了或達到和解書后不執行的,可以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執行的,可以向民事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除此方法另有明文規定的外,可以向法院提到起訴。
二、企業可以解雇員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1、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2、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的;
3、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導致重要危害的;
4、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用人公司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部門的工作目標發生比較嚴重危害,或是經公司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5、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標準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6、被追究其刑事處罰的。
企業在實習期環節肯定是可以單方的解雇員工的,并且是不是合乎錄取標準的解釋權也在企業,但是,假如要拖欠工資得話,企業就得有合理合法的憑據了,就算是員工沒有通過實習期的調查,可是實習期環節的薪水,沒有特殊情況得話,應當所有盡數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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