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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能不能回絕加班加點,自行加班加點是否有加班工資?
2021-11-12 16:28
一.員工能不能回絕加班加點
用人公司規定員工超出規范上班時間工作中,稱之為日夜奮戰。一切正常狀況下用人公司規定員工增加上班時間,最先一定是因為生產運營必須,次之要與公會和員工商議,用人公司不可逼迫工人加班加點,換句話說員工若不同意加班加點有權利回絕。此外,增加上班時間的長短也不是隨便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鐘頭,因獨特緣故必須延長性時間的,在確保職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上班時間不可超出3鐘頭,可是每一個月不可超出36鐘頭。
但用人公司增加上班時間是根據以下狀況,員工不可回絕:一是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因別的緣故,威協員工生命健康或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解決的;二是生產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
孕期7個月之上與在喂奶未滿1周歲以上的寶寶期內的女工一切狀況下都能夠回絕加班加點。
二.自行加班加點是否有加班工資
依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有關要求,在我國現階段的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為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依照之上標準工時規章制度計發薪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規章制度。推行計時工資規章制度的用人公司,其加班費的付款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1.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薪水;
2.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薪水;
3.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薪水。
之上要求說明,用人公司付款加班費的先決條件是“用人公司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即由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的,用人公司才應付加班費。要不是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而由員工自行加班加點的,用人公司根據之上要求可以不付款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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