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員工能不能回絕企業的加班加點規定?
2022-03-01 18:50
【案件】
某公司于今年7月得到歐洲地區某公司一個大訂單信息,因為外商企業對交貨時間規定十分嚴苛,延遲時間交貨將遭遇高額處罰,為了更好地立即結束訂單信息每日任務,企業向整體員工傳出通知,整體員工8月份平常每日加班加點3鐘頭,每周六24小時加班加點。對于此事,該企業員工王某等人十分不滿意,不同意企業的加班加點規定,在周六加班加點時,王某等人將來企業加班加點,因此,該公司以王某等人違背企業組織紀律性為由,作出了辭退王某等人的決策。該公司的行為對不對?
【分析】
該公司的制作方法不是對的。依據《勞動法》第41條要求,公司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獨特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個月不能超過36鐘頭。依據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告第71條要求,商議是公司決策增加運行時間的程序流程,公司卻因生產運營必須,務必增加運行時間時,應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協商后,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法限制的增加工作中時長內決策增加運行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法規逼迫員工增加運行時間的,員工有權利回絕。
本實例中,該企業規定整體員工加班加點不符法律法規。第一,企業選擇增加員工運行時間未同公會商議,都沒有與員工商議,不符法定條件;第二,企業增加運行時間違背了加班加點每個月最大不能超過36個小時的要求。因而,王某等人有權利回絕企業的加班加點規定,企業對王某等人開展辭退解決違背了法律法規。
因增加工作時間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可以報請勞動仲裁給予解決。但須留意的是,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不會受到商議程序流程限定,公司單位需要員工加班加點的,員工不可以回絕:
⒈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危害員工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解決的;
⒉生產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
⒊在法律規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中不可以中斷,務必規模性、運送或是運營的;
⒋務必運用法律規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內完成機器設備維修、維護保養的;
⒌為實現國防安全緊急任務的;
⒍為進行我國下發的其它應急生產制造目標的;
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情況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