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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加班加點不給薪水給補休合理合法嗎?
2021-10-14 16:36
一、周六加班加點不給薪水給補休合理合法嗎?
禮拜天加班加點能夠付款雙倍工資或是補休,是合理合法
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要付款三倍工資,不可以補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應該依照以下標淮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資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作業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酬勞。
二、加班加點賠償的要求
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規范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理應依照以下標淮付款日夜奮戰薪水;
一.在日規范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照不少于鐘頭基數的150%付款加班費;
二.在歇息日工作中的,理應分配其同樣時長的調休,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依照不少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200%付款加班費;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中的,理應依照不少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300%付款加班費。
測算加班費的數量應以:按勞動合同書訂立的員工個人的標準工資明確。勞動合同書沒有承諾,按集體合同承諾的加班加點基數明確;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按員工自己一切正常工作勞動所得的薪水明確。
經準許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用人公司可以不付款加班費。
加班工資=一切正常工作中日加班工資 歇息日加班工資 法律規定歇息日加班工資=月基數/21.75*150%*一切正常工作中日的上班時間 月基數/21.75*200%*歇息日的上班時間 月基數/21.75*300%*法律規定歇息日的上班時間
三、加班加點的測算方法
1、工地承包時
工地承包時方法是用人公司每月固定不動付款員工極限加班工資的方法,法律規定極限加班加點施工時間48小時/月,其超過部位不測算其中(標明: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則不會再另算)。用人公司選用工地承包時方法是因為勞動量使工作中時間不可控因素而而致,為此確保工作項目的實現進展,一般員工加班加點施工時間都是會不少于法律規定加班加點施工時間。
2、非工地承包時
非工地承包時方法是用人公司每月按照員工具體加班加點施工時間付款加班工資的方法,法律規定極限加班加點施工時間48小時/月,其超過部位不測算其中。用人公司選用工地承包時方法是因為勞動量使工作中時間可控性而致,一般員工加班加點施工時間不高過法律規定極限加班加點施工時間48小時/月。
綜合性以上所講的,加班加點是歸屬于勞動合同法所容許的個人行為,可是加班加點就務必要讓用人公司付款加班費,但假如用人公司服務承諾補休得話,也是還可以的,因此 ,用人公司在處置的方法上邊就一定要按步驟來開展申請辦理,假如不給加班費又不可以補休得話,就需要擔負法律法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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