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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2021-02-02 14: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規模,應當并入納稅人的“薪酬、薪水”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則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交給個人的各種補助、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交給本單位員工的人人有份的補助、津貼;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轎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日子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規則發放給員工的供暖費補助、防寒費、防暑費等,應并入員工當月的薪酬薪水同時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員工的什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許其他價格折組成等額的貨幣額,并入員工當月的薪酬薪水同時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化至每個員工名下并入員工當月的薪酬薪水同時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企業給員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一致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助,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貨幣化的住房補助、交通補助、車改補助、通訊補助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歸入薪酬總額辦理,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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