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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有哪些?
2021-02-23 15:3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薪酬、薪水”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則的份額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交給個人的各種補助、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交給本單位員工的人人有份的補助、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宅、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暫時性日子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契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則發放給員工的供暖費補助、防寒費、防暑費等,應并入員工當月的薪酬薪水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員工的什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錢銀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許其他價格折組成等額的錢銀額,并入員工當月的薪酬薪水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解至每個員工名下并入員工當月的薪酬薪水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別的,企業給員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助,按月按規范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錢銀化的住宅補助、交通補助、車改補助、通訊補助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納入薪酬總額管理,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行為人只需有個人收入,不論是上班、自己經營小本買賣、仍是因為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相應的收入,只需每個月的收入達到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起征點,那么超越起征點的收入就應當依照國家稅務機關規則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規范進行納稅,如果不如期納稅的,稅務機關時機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讓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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