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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職工福利雖是好事,但財務人員應留意這些問題
2021-03-02 15:31
企業給職工發放節日福利是一種很常見的行為,既能提高職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又能提高職工工作的積極性。
發放購物卡是企業發放節日職工福利的主要方式之一,既方便又有用。小編在這里提示大家,從企業財務管理的視點,發放預付卡要警惕,別讓本來的福利變成企業的擔負。
J公司2019年年末從某商場購入總額約10萬元的購物卡,作為職工福利發放給了職工。可是在稅務稽查中,檢查人員發現該單位獲得的發票的稅率欄為“0%”,正是這張發票給企業帶來了麻煩。
第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添加“未產生出售行為的不納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產生出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未產生出售行為的不納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出售和充值”、602“出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交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運用“未產生出售行為的不納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納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這一規則,售卡企業或許發卡企業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分,應在發票稅率欄填寫“不納稅”,且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通常情況下,售卡企業由于沒有把握“預付卡”發票的相關方針,往往在稅率欄填寫“0%”,而非文件中規則的“不納稅”,這樣一來,購卡企業獲得的發票就成了不合規稅前扣除憑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獲得而未獲得發票、其他外部憑據或許獲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據的,若開銷真實且已實際產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據。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據符合規則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也就是說,企業在獲得不合規發票時,可以通過“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據”來獲取合規的稅前扣除憑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售卡企業的財務人員會因麻煩而拒絕購卡企業“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據”的要求,而購卡企業只能自認倒霉,自行補稅。所以企業要想正常扣除,就需求在一開始獲得發票時加以防范。
第二,除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方面同樣需求留意。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則,薪酬薪水指個人因任職或許受雇而獲得的薪酬、薪水、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則,個人所得的方式,包含現金、什物,有價證券和其他方式的經濟利益。
由此可見,向職工發放的購物卡屬于其他方式的經濟利益,應該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一些企業除了將購物卡作為職工福利發放給職工,也會作為節日禮品送給客戶,這也涉及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的規則,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含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獲得的禮品收入,依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在外。
所以,在贈送禮物給客戶的時分,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需求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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