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竟業與競業協議有哪些不同點
2021-09-24 16:15
針對很多人而言,竟業與競業協議二者聽起來是沒什么差別的,因而便會認為這二者是一樣的,因此 在簽署有關的協議的情況下,就不易太注意了,當然就很有可能產生矛盾,那麼接下來就跟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竟業與競業協議有哪些不同點及其有關情況的解釋吧!
一、竟業與競業協議有哪些不同點
第一、責任的特性不一樣:前面一種是法定義務,已經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先,只需是執行董事、主管,就一定要執行競業協議的責任;后面一種是承諾責任,只用承諾為前提條件,如事前無承諾,就業也不受到限制。
第二、先訴抗辯權的主要不一樣:前面一種是破產法中要求的執行董事、主管,業務經理而一般員工不用先訴抗辯權;后面一種是集團公司的員工都能夠變成竟業的目標,在其中是包含執行董事、主管,業務經理的。
第三、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段不一樣:前面一種是執行董事主管任職期,后面一種是與原公司消除勞務關系之后的許多時間。
第四、負責任的方式不一樣:前面一種是賠償責任,后面一種可能是合同違約責任,也可能是合同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的競合。
二、用人公司未付款經濟補償金,竟業條文是不是也有法律效力《競業限制協議》簽署后,用人公司和工作你者都是有責任執行協議書責任。工作合同終止或結束后,用人公司舍棄規定員工遵循竟業責任,理應向員工明確。假如用人公司未向員工明確,而員工依照竟業協議書約好執行了竟業責任,員工有權利規定用人公司全額付款賠償金并承當合同違約責任。
工作合同終止或結束后,用人公司未按時付款竟業賠償金,假如合同書沒有確立承諾,員工還可以規定勞動部門付款賠償金,假如用人公司確立表明不付款或未具體付款,員工能夠消除竟業協議書,不遵循竟業責任。
三、竟業賠償金過低該怎么辦竟業賠償金小于標準規定的,有權利規定企業補充。假如企業不給補助的,員工能夠 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索取。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關于勞動仲裁的表述四第六條被告方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約好了竟業,但未承諾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承擔了竟業責任,規定用人公司依照職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的30%按月付款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檢察院予以適用。前述規定的月平均收入的30%小于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依照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見到這兒,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應的基礎知識信息了,因而大家一定要區別好這兩者之間的定義,要不然便會對定義產生誤解,進而導致相應的糾紛與糾紛案件,好啦上述便是竟業與競業協議有哪些不同點的相關內容,假如你也有疑惑,能夠了解大家的刑事辯護律師。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