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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與竟業的差別
2021-09-13 16:33
竟業是用人公司對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書、專利權支配權所屬協議書或技術性保密協議中承諾的竟業條文,即:員工在停止或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期內不能在生產制造同行業、運營相同業務流程或有別的競爭關系的用人公司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
競業協議就是指為防止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被侵犯,員工依規定或承諾,在勞務關系持有期間或勞務關系完畢后的一定階段內,不獲得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具備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做兼職或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
企業執行董事、主管競業協議規章制度和竟業雖擁有 緊密聯系,但二者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差別。
1、責任的特性不一樣:前面一種是法定義務,已經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先,只需是執行董事、主管,就一定要執行競業協議的責任;后面一種是承諾責任,只用承諾為前提條件,如事前無承諾,就業也不受到限制。
2、先訴抗辯權的主要不一樣:前面一種是破產法中要求的執行董事、主管,業務經理而一般員工不用先訴抗辯權;后面一種是集團公司的員工都能夠變成竟業的目標,在其中是包含執行董事、主管,業務經理的。
3、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段不一樣:前面一種是執行董事主管任職期,后面一種是與原公司消除勞務關系之后的許多時間。
4、負責任的方式不一樣:前面一種是賠償責任,后面一種可能是合同違約責任,也可能是合同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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