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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協議書是新員工入職時簽署的嗎
2021-09-23 16:33
在職人員場中,管理層和技術性關鍵員工全是十分受歡迎的,企業一般都是會讓它們把握著企業的關鍵技術,因此企業通常會與這種高級人才簽署竟業協議書,來規定她們辭職后對企業的關鍵技術開展信息保密。那麼競業協議協議書是新員工入職時簽署的嗎?違背競業協議協議書的結論是啥?對于這一些難題我為您詳解,期待對你有一定的協助。
一、競業協議協議書是新員工入職時簽署的嗎?
竟業是用人公司對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書、專利權支配權所屬協議書或技術性保密協議中承諾的竟業條文,即員工在停止或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期內不能在生產制造同行業、運營相同業務流程或有別的競爭關系的用人公司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限定時間由被告方事前承諾,但不能超出二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要求,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第九十條要求,員工違背公司法規定消除勞動合同書,或是違背勞動合同書中承諾的信息保密責任或是竟業,給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理應承當承擔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在我國并沒有要求竟業協議書的實際簽署時間,詳細情況能夠由被告方和用人公司商議而定。
二、違背競業協議協議書的結果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事宜。
對承擔保秘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之上便是“競業協議協議書是新員工入職時簽署的嗎?”的所有內容,在我國并沒有要求竟業協議書的實際簽署時間,詳細情況能夠由被告方和用人公司商議而定。假如你也有別的的法律問題,熱烈歡迎資詢,大家也有專業性的律所為您帶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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