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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協議能嚴禁員工流動性么
2021-09-14 16:01
網民CrazyQ問:
現在我碰到了一個很繁瑣的難題,想求教一下權威專家。
我將難題闡述以下:
這個問題涉及三方:A企業,B企業,和我自己。
我以前在A企業工作中,如今離開A企業,想要去B企業。
B企業的經理原先也以前是A企業的經理,之后他離開A企業,走的時候迫不得已與A企業簽署了一項協議書,內容是B企業不可聘請A企業的員工。
因此 A企業如今不允許我要去B企業,假如我要去得話,就需要把B企業與我告到法院。
我想問一下那樣的協議書是不是合理合法?由于B企業簽署此項協議書的情況下并沒有使我們了解,過后也一直沒有使我們了解,換句話說這一份協議書在第三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損害了第三方的支配權——就業權。那這種的協議書是不是還合理合法,還具備法律效應?
也有,我是離開A企業一個月之后才去B企業的,換句話說我要去B企業的過后早已與A企業不相干了,早已并不是它的員工了。
回應:
看了上述的難題,感覺CrazyQ徹底無須過于擔憂,A企業的確講出假如CrazyQ去B企業就需要告他得話,僅有這兩種概率:要不是她們欠缺法律法規,要不是A企業想為此威協員工。那樣說成有充足的根據,是根據擔保法基礎理論的。
最先,合同書是簽署彼此含意達成一致的結果,合同書中的協議對簽合同的兩方被告方有約束,合同書的被告方應當根據合同書所規范的責任執行,與此同時具有合同書所訂立的支配權。合同書中不可以針對別人的責任做出承諾。因此 CrazyQ擔憂他人的合同書損害自身的權力是徹底沒有需要的。A與B企業相互之間的合同書不可以讓并不是合同書被告方的第三人擔負所有的責任。
次之,大家看一下CrazyQ對協議的敘述:“B企業不可聘請A企業的員工”,在該條文中,先訴抗辯權一方是B企業,而具有支配權一方是A企業。簡單地講,B企業務必保證無需A企業的員工,這也是因合同書而導致的B企業不可以做某件事的一個規定;A企業則反過來,他具有B企業不可以為的權益。在這里條中,沒有涉及到別人的責任,徹底是B企業的責任。因此 A企業如何可以對CrazyQ說要他負責任呢?A企業要告CrazyQ也是空穴來風。
再度,具體分析該條文,感覺好像有系統漏洞:B企業不可聘請A企業的員工。CrazyQ在難題上說他如今早已離開A企業,也就是說,他早已并不是A企業的員工了,那A企業既不可以規定CrazyQ不可去B企業,也無法向B企業認為哪些支配權了,由于B企業都沒有違背合同書,他招收的是一個“自由者”。
如果不產生哪些詐騙、威逼這類的法律規定理由,A企業與B企業的合同書大致該是合理沒有錯,但是從里面的剖析看來,感覺A企業簽署這一合同文本已實際意義并不大,由于非常少有的人會在A企業工作中著與此同時再去B企業工作中。不難看出,制定合同書時需要細心掂量,尤其是一些摸棱兩可的術語務必無需。現如今社會發展持續發展趨勢,合同書制定已獲得大部分大中型集團公司的高度重視,但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和一些初進行的高新科技公司在進行一些合同書新項目時經驗不足,很少重視合同書術語,口頭禪偏多,想起哪些寫什么,通常促使合同書層級錯亂,詞義模糊不清,應當引本例為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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