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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員工食宿扣錢并無要求
2021-03-18 14:17
員工在求職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公司可以管吃管住自然最好不過啦。可是,大量的是用人公司在對員工出示吃住時,會對員工的食宿扣去一定的花費。那麼,扣去的規范是如何的呢?為您公布回答。
問:我是以廣西省來北京找工作的一個普通女孩,2020年25歲。上年7月,我覺得一家服飾公司在網絡上的招聘信息就通電話聯絡,后經招聘面試,另一方宣布聘請了我。那時候老總說管吃管住,過去了三個月的實習期就簽署勞動合同書、幫我交納社保。上年11月1日,企業和我簽署了一年限期的勞動合同書,但自此一直沒幫我繳過社會保險費,別的朋友也是這類狀況。
前不久,2個朋友約我一起離職,大家就寫了辭職申請,老總逐漸不同意,之后說走也行,由于勞動者合同期限未到,職工提早消除勞動合同書務必扣減在企業里的吃、住花費,測算后為均值每日扣50元餐費、60元床位費,累計每日要扣1十元。大家感覺扣過多也不愿意,老總說不同意只有干得勞動合同書滿期后再走。我想問一下:法律法規對員工食宿扣錢有什么規范?
答:法律法規現階段對員工食宿扣錢沒有規范。
服飾公司的作法本質是讓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違背了《勞動合同法》有關要求。《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要求,用人公司為員工出示重點培訓費,對其開展技術專業專業技術培訓的,能夠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合同違約金的金額不可超出用人公司出示的培訓費。用人公司規定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可超出工作年限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平攤的培訓費。第二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有關的保密性事宜。對承擔保密性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竟業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竟業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第25條要求,除此方法第22條和第二十三條要求的情況外,用人公司不可與員工承諾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
由此來看,服飾公司要扣減您的餐費、床位費不屬于第22條和第二十三條要求的情況,因此 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此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要求,服飾公司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員工能夠依規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規定企業付款經濟補償金。
用人公司適度向員工扣除吃住花費并不以法律法規所嚴禁。可是,以合理合法方式遮蓋不法目地的個人行為的確法律法規所不能允許的。為您梳理以上內容。假如您要想掌握大量法律法規,熱烈歡迎登錄官方網站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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