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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職工離休、退職的暫行規定【全篇】
2021-03-18 14:14
【定義】離休就是指員工因年邁或因工、因病傷殘,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或一部分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而撤出崗位。退職則是特殊情況下對機關人員的一種安裝 對策,比如年老體弱不可以再次從業原先工作中且沒企業無工作中分派又不符退休條件。為了更好地保證在我國離休員工及離休職工的合法權利,確保其離休或退職以后的基本上日常生活,謝謝其對社會主義社會基本建設充分發揮的功效,經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大會標準準許,國務院辦公廳于1978年宣布施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文件目錄
現行政策介紹
文章正文內容
【出臺政策】:《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發文字號】:國發【1978】104號
【實行時間】:1978年6月2日
【有關規章】:《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老年人職工和因工、因病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的職工,對社會主義社會改革和基本建設作出了需有的奉獻。妥善解決她們的日常生活,使她們開心地渡過晚年時期,它是社會主義社會規章制度優勢的實際反映,另外也有益于職工團隊的干練,對完成在我國的四個現代化,終將起推動作用。為了更好地搞好此項工作中,特制訂本方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合乎以下標準之一的,應當離休。
(一)男法定年齡六十歲,女年滿五十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業礦井、高處、高溫、尤其繁雜體力活或是別的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中,男法定年齡五十五歲、女年滿四十五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該項要求也適用工作中標準與職工同樣的基層人員。
(三)男法定年齡五十歲,女年滿四十五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開證明,并經勞動者評定聯合會確定,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的。
(四)因工傷殘,由醫院開證明,并經勞動者評定聯合會確定,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的。
第二條 職工離休之后,每個月按以下規范發送給退休費,直到過世截止。
(一)合乎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標準,中國抗日戰爭階段參與改革工作中的,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送給。抗日戰爭階段參與改革工作中的,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送給。我國創立后參與改革工作中,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送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意二十年的,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送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意十五年的,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送給。退休費小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送給。
(二)合乎第一條第(四)項標準,生活起居必須人扶持的,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送給,還能夠依據具體情況發送給一定金額的陪護費,陪護費規范,一般不可超出一個普通職工的薪水;生活起居不用人扶持的,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送給。另外具有二項之上的退休條件,理應按最大的規范發送給。退休費小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送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辭職療養的職工,假如自己同意,還可以離休。退休費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送給,并享有原企業矽肺病人到辭職療養期內的工資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辭職療養的黨員干部,還可以依照真奈美的方法實行。
第四條 得到全國各地勞動英雄、勞模頭銜,在離休時依然維持其殊榮的職工;省、市、自治州革命委員會覺得在改革和基本建設中有獨特奉獻的職工;軍隊軍之上企業授于抗日英雄頭銜的復轉、退伍軍人,在離休時仍維持其殊榮的,其退休費能夠酌情考慮高過本方法所定規范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升 規范后的退休費,不可超出自己原標準工資。
第五條 不具有退休條件,由醫院開證明,并經勞動者評定聯合會確定,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的職工,應當退職。退職后,按月發送給等同于自己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用,小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送給。
第六條 退休職工異地安居的,一般由原所在單位一次發送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居補助金,從一二線城市到鄉村安居的,發送給三百元。退職職工異地安居的,能夠發送給等同于自己兩月標準工資的安居補助金。
第七條 職工離休、退職的情況下,自己以及供奉的親屬前去定居地址中途需要的車船費、賓館費、行李箱運輸費和膳食補助金,都依照現行標準的要求申請辦理。
第八條 離休、退職職工自己,能夠再次享有公費醫療工資待遇。
第九條 職工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用,企業單位,由公司行政部門付款;政府機關、群眾團體和機關事業單位,由離休、退職職工定居地區的縣市級民政另列費用預算付款。
第十條 職工離休、退職后,日常生活的確艱難的,或多兒女知青下鄉、兒女學生就業的,正常情況下能夠招生其一名合乎招聘工人標準的兒女參與工作中。招生的兒女,能夠是按現行政策要求留城的知青,能夠是知青下鄉知青,還可以是城區應屆生初中大學畢業生。
在我國農業水準還較為低,谷物都還沒通關,對提升城區和別的吃商品糧的人口數量,務必嚴格操縱。因而,家居家具鄉村的離休、退職職工,應盡可能返回鄉村安裝 ,自己戶籍遷到鄉村的,還可以招生她們在農村的一名合乎招聘工人標準的兒女參與工作中;離休、退職職工回農村后,其糧食由所屬生產隊供貨。
招生離休、退職職工的兒女,理應由本地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安排。招生兒女的具體措施,由省、市、自治州依據上述標準融合本地域的具體情況自主要求。
第十一條 職工離休、退職后,不必再次留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她們到城區街道社區、鄉村社隊后,街道社區機構和社隊要提升對她們的管理方法文化教育,關注她們的日常生活,留意充分發揮她們的積極主動功效。街道社區、社隊集體制企業假如必須離休、退職職工從業有意義的事的工作中,能夠交給一定的酬勞,但連著自己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用以內,不可以超出自己在職人員時的標準工資。 針對單身在外地工作中的職工,離休、退職后規定遷到親屬所在城市定居的,入遷地域理應準許落戶口。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單位、各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對職工離休、退職工作中的領導干部。對應當離休、退職的職工,要搞好認真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中,鼓勵她們離休、退職。離休、退職工作中要按約開展。要嚴苛把握離休、退職標準和招聘工人標準,避免因招生離休、退職職工兒女而隨意擴張離休、退職范疇和減少招聘工人品質。
第十三條 集體制公司、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離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州革命委員會參考本方法,融合本地域集體制企業的具體情況,自主制訂具體措施,其各類工資待遇,不可高過本方法所定的規范。
第十四條 以往相關職工離休、退職的要求與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實行。已按相關要求申請辦理了離休的職工,其退休費規范小于本方法所定規范的,始行方法下發之月起,改按本方法要求的規范發送給,但抗日戰爭階段參與改革工作中,連續工齡不滿意二十年的,只按自己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送給。更改退休費規范后的差值一部分一律未予發放。已按相關要求申請辦理了退職的職工,其工資待遇一律不會再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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