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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復議法【全篇】
2021-03-18 14:14
【定義】行政裁決就是指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不服氣行政主體做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覺得行政主體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利,依規向法律規定的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明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辦理,行政裁決行政機關依規對該實際具體行政行為開展合理合法、適度性核查,并做出行政裁決決策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人民群眾處理個人社保行業有關需求的方法之一。為了更好地標準行政裁決步驟,避免和改正違反規定的或是不善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政府部門于1999年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出臺政策】:我國行政復議法
【發文字號】:我國主席令第十六號發布
【實行時間】:1999年10月1日起
【有關規章】:我國關于勞動仲裁調整仲裁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行政裁決范疇
第三章 行政裁決申請辦理
第四章 行政裁決審理
第五章 行政裁決決策
第六章 法律依據
第七章 附錄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避免和改正違反規定的或是不善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維護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確保和監管行政單位依規行使職權,依據憲法學,制訂此方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覺得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利,向行政單位明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辦理,行政單位審理行政裁決申請辦理、做出行政裁決決策,可用此方法。
第三條 按照此方法執行行政裁決崗位職責的行政單位是行政裁決行政機關。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承擔法紀工作中的組織實際申請辦理行政裁決事宜,執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審理行政裁決申請辦理;
(二)向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證據調查,查看文檔和材料;
(三)核查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是不是合理合法與適度,制訂行政裁決決策;
(四)解決或是運送對此方法第七條所列相關要求的核查申請辦理;
(五)對行政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的個人行為按照要求的管理權限和程序流程明確提出解決提議;
(六)申請辦理因不服氣行政裁決決策提到行政訴訟法的應訴事宜;
(七)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崗位職責。
第四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裁決崗位職責,理應遵照合理合法、公平、公布、立即、便民利民的標準,堅持不懈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恰當執行。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對行政裁決決策不服氣的,能夠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行政訴訟法,可是法律法規行政裁決決策為最后裁定的以外。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能夠按照此方法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一)對行政單位做出的警示、處罰、收走非法所得、收走不法財產、勒令停工暫停營業、扣留或是注銷許可證書、扣留或是吊銷營業執照、治安拘留等行政許可決策不服氣的;
(二)對行政單位做出的限定人身自由權或是被查封、扣留、鎖定資產等行政部門強制執行措施決策不服氣的;
(三)對行政單位做出的相關許可證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證、上崗證等資格證書變動、中斷、撤消的決策不服氣的;
(四)對行政單位做出的有關確定土地資源、礦產地、流水、山林、山嶺、大草原、荒山、灘涂地、水域等生態資源的使用權或是所有權的決策不服氣的;
(五)覺得行政單位侵害合理合法的運營管理權的;
(六)覺得行政單位變動或是廢除農牧業承包協議,侵害其合法權利的;
(七)覺得行政單位違反規定集資款、征繳財產、攤派花費或是違反規定規定執行別的責任的;
(八)覺得合乎法定程序,申請辦理行政單位授予許可證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證、上崗證等資格證書,或是申請辦理行政單位審核、備案相關事宜,行政單位沒有依法處理的;
(九)申請辦理行政單位執行維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受文化教育支配權的法律規定崗位職責,行政單位沒有依規執行的;
(十)申請辦理行政單位依規派發慰問金、社會保險金或是最少生活保障費,行政單位沒有依規派發的;
(十一)覺得行政單位的別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利的。
第七條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覺得行政單位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以下要求不合理合法,在對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時,能夠一并向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明確提出對該要求的核查申請辦理:
(一)國務院部門的要求;
(二)縣級以上地區各個市人民政府以及部門的要求;
(三)鄉、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前述所列要求沒有國務院辦公廳部、聯合會規章制度和地區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核查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申請辦理。
第八條 不服氣行政單位做出的行政處分或是別的人事部門處分決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明確提出投訴。
不服氣行政單位對民事經濟糾紛做出的協商或是別的解決,依規申請勞動仲裁或是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第九條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覺得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利的,能夠自了解該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生效日六十日內明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辦理;可是法律法規的申請辦理限期超出六十日的以外。
因不可抗拒或是別的書面通知耽擱法律規定申請辦理限期的,申請辦理限期自阻礙清除生效日再次測算。
第十條 按照此方法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是申報人。
有權利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中國公民身亡的,其直系親屬能夠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有權利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中國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人或是限定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人的,其法定監護人能夠委托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有權利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停止的,承擔其支配權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能夠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同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有利益關系的別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能夠做為第三人參與行政裁決。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對行政單位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是異議人。
申報人、第三人能夠授權委托人委托參與行政裁決。
第十一條 申報人申請辦理行政裁決,能夠申請書,還可以口頭上申請辦理;口頭上申請辦理的,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理應現場紀錄申報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要求、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關鍵客觀事實、原因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區各個市人民政府部門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由申報人挑選,能夠向該單位的區級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還可以往上一級主管機構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對中國海關、金融業、國稅局、外匯政策等推行豎直領導干部的行政單位和國防安全行政機關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往上一級主管機構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第十三條 對地區各個市人民政府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往上一級地區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對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依規開設的派出機關隸屬的縣市級地區市人民政府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是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向做出該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是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決策不服氣的,能夠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行政訴訟法;還可以向國務院辦公廳申請辦理裁定,國務院辦公廳按照此方法的要求做出最后裁定。
第十五條 對此方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要求之外的別的行政單位、機構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依照以下要求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一)對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依規開設的派出機關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向開設該派出機關的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二)對政府部門部門依規開設的派出機構按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是規章制度要求,以自身的為名做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向開設該派出機構的單位或是該單位的區級地區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三)對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受權的機構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各自向立即管理方法該機構的地區市人民政府、地區市人民政府部門或是國務院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四)對2個或是2個之上行政單位以一同的為名做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向其一同上一級行政單位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五)對被撤消的行政單位在撤消前所做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向再次履行其權力的行政單位的上一級行政單位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有前述所列情況之一的,申報人還可以向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市級地區市人民政府明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辦理,由接納申請辦理的縣市級地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此方法第十八條的要求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申請辦理行政裁決,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早已依規審理的,或是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理應先向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決策不服氣再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行政訴訟法的,在法律規定行政裁決期內不可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行政訴訟法。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早已依規審理的,不可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接到行政裁決申請辦理后,理應在五日內開展核查,對不符此方法要求的行政裁決申請辦理,決策未予審理,并書面形式告之申報人;對合乎此方法要求,可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審理的行政裁決申請辦理,理應告之申報人向相關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明確提出。
除前述要求外,行政裁決申請辦理自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承擔法紀工作中的組織接到生效日即是審理。
第十八條 按照此方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要求接納行政裁決申請辦理的縣市級地區市人民政府,對按照此方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要求歸屬于別的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審理的行政裁決申請辦理,理應自收到該行政裁決申請辦理之日起七日內,運送相關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并告之申報人。接納運送的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十七條的要求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理應先向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決策不服氣再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行政訴訟法的,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決策未予審理或是審理后超出行政裁決限期未作回應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能夠自接到未予審理認定書之日起或是行政裁決滿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規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依規明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辦理,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無書面通知未予審理的,上級領導行政單位理應勒令其審理;必需時,上級領導行政單位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裁決期內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終止實行;可是,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能夠終止實行:
(一)異議人覺得必須終止實行的;
(二)行政裁決行政機關覺得必須終止實行的;
(三)申報人申請辦理終止實行,行政裁決行政機關覺得其規定有效,決策終止實行的;
(四)法律法規終止實行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裁決正常情況下采用書面形式核查的方法,可是申報人提出要求或是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承擔法紀工作中的組織覺得必須時,能夠向相關機構和人員調查狀況,征求申報人、異議人和第三人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承擔法紀工作中的組織理應自行政裁決申請辦理審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部門復議申請書團本或是行政裁決申請辦理詢問筆錄影印件推送異議人。異議人理應自接到申請報告團本或是申請辦理詢問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明確提出書面形式回應,并遞交當時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證據、根據和別的相關原材料。
申報人、第三人能夠查看異議人明確提出的書面形式回應、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證據、根據和別的相關原材料,除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機密或是私人信息外,行政裁決行政機關不可回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裁決全過程中,異議人不可自主向申報人和別的相關機構或是本人搜集直接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裁決決策做出前,申報人規定撤銷行政裁決申請辦理的,經表明原因,能夠撤銷;撤銷行政裁決申請辦理的,行政裁決停止。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在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時,一并明確提出對此方法第七條所列相關要求的核查申請辦理的,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對該要求有權利解決的,理應在三十日內依法辦理;沒有權利解決的,理應在七日內依照法定條件運送有權利解決的行政單位依法辦理,有權利解決的行政單位理應在六十日內依法辦理。解決期內,中斷對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核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在對異議人做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開展核查時,覺得其根據不合理合法,本行政機關有權利解決的,理應在三十日內依法辦理;沒有權利解決的,理應在七日內依照法定條件運送有權利解決的黨政機關依法辦理。解決期內,中斷對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核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承擔法紀工作中的組織理應對異議人做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開展核查,明確提出建議,經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的責任人愿意或是團體探討根據后,依照以下要求做出行政裁決決策:
(一)實際具體行政行為評定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可用根據恰當,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內容適度的,決策保持;
(二)異議人不執行法律規定崗位職責的,決策其在一定期內執行;
(三)實際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決策撤消、變動或是確定該實際具體行政行為違反規定;決策撤消或是確定該實際具體行政行為違反規定的,能夠勒令異議人在一定期內再次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
1.關鍵客觀事實不清、無證據的;
2.可用根據不正確的;
3.違背法定條件的;
4.超過或是瀆職犯罪的;
5.實際具體行政行為顯著不善的。
(四)異議人不依照此方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明確提出書面形式回應、遞交當時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證據、根據和別的相關原材料的,視作該實際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直接證據、根據,決策撤消該實際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勒令異議人再次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異議人不可以同一的客觀事實和原因做出與原實際具體行政行為同樣或是基本一致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報人在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時能夠一并明確提出行政賠償要求,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對合乎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要求理應給與賠付的,在決策撤消、變動實際具體行政行為或是確定實際具體行政行為違反規定時,理應另外決策異議人依規給與賠付。
申報人在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時沒有明確提出行政賠償要求的,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在依規決策撤消或是變動處罰,撤消違反規定集資款、收走財產、征繳財產、攤派花費及其對資產的被查封、扣留、鎖定等實際具體行政行為時,理應另外勒令異議人退還資產,消除對資產的被查封、扣留、鎖定對策,或是賠付相對的合同款。
第三十條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覺得行政單位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早已依規獲得的土地資源、礦產地、流水、山林、山嶺、大草原、荒山、灘涂地、水域等生態資源的使用權或是所有權的,理應先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決策不服氣的,能夠依規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行政訴訟法。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或是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劃分的勘界、調節或是征收土地的決策,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土地資源、礦產地、流水、山林、山嶺、大草原、荒山、灘涂地、水域等生態資源的使用權或是所有權的行政裁決決策為最后裁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理應自審理申請辦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行政裁決決策;可是法律法規的行政裁決限期低于六十日的以外。狀況繁雜,不可以在要求期內做出行政裁決決策的,經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的責任人準許,能夠適度增加,并告之申報人和異議人;可是增加限期數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裁決決策,理應制做行政裁決認定書,并蓋上圖章。
行政裁決認定書一經送到,即產生法律認可。
第三十二條 異議人理應執行行政裁決決策。
異議人不執行或是無書面通知推遲執行行政裁決決策的,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或是相關上級領導行政單位理應勒令其時限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申報人貸款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裁決決策的,或是不執行最后裁定的行政裁決決策的,依照以下要求各自解決:
(一)保持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裁決決策,由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依規申請強制執行,或是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變動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裁決決策,由行政裁決行政機關依規申請強制執行,或是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違背此方法要求,無書面通知未予審理依規明確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辦理或是不依照要求運送行政裁決申請辦理的,或是在法定時限內不做出行政裁決決策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警示、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勒令審理仍不審理或是不依照要求運送行政裁決申請辦理,導致嚴重危害的,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工作員在行政裁決主題活動中,營私舞弊或是有別的失職、瀆職個人行為的,依規給與警示、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惡劣的,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異議人違背此方法要求,不明確提出書面形式回應或是不遞交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證據、根據和別的相關原材料,或是阻礙、變向阻礙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依規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警示、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開展報復陷害的,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三十七條 異議人不執行或是無書面通知推遲執行行政裁決決策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警示、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勒令執行仍拒不執行的,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承擔法紀工作中的組織發覺有沒有書面通知未予審理行政裁決申請辦理、不依照要求限期做出行政裁決決策、營私舞弊、對申報人威脅恐嚇或是不執行行政裁決決策等情況的,理應向相關行政單位提意見,相關行政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做出解決。
第三十九條 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裁決申請辦理,不可向申報人扣除一切花費。行政裁決主題活動所需經費預算,理應納入本行政機關的行政部門經費預算,由區級財政局給予確保。
第四十條 行政裁決期內的測算和行政裁決公文的送到,按照民訴法有關期內、送到的要求實行。
此方法有關行政裁決期內相關“五日”、“七日”的要求就是指工作中日,沒有節假日日。
第四十一條 老外、無國籍、國外機構在我國地區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可用此方法。
第四十二條 此方法實施前發布的法律法規相關行政裁決的要求與此方法的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方法的要求為標準。
第四十三條 此方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修定公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另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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