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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明確提出請假是不是視作自行舍棄?
2021-08-31 16:16
宮某是某家具廠員工。上年,家具廠沒有分配宮某休年假,宮某擔心積極規定休年假,給商家留有欠佳的印像,也沒敢提請假的事。2021年5月,宮某與家具廠因崗位產生糾紛案件,憤而辭職,與此同時規定家具廠付款上年和2021年未休年假的300%的薪水。家具廠付款了宮某2021年未休年假的300%的薪水,但以宮某上年未明確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應評定他已全自動舍棄請假的支配權為由,拒絕了他的規定,宮某因此訴至本地勞務糾紛監察委員會,規定家具廠付款上年未休年假的300%的薪水。仲裁委案件審理后,適用了宮某的投訴要求。
分析:《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要求:“企業依據生產制造、工作中的詳細情況,并考慮到員工自己意向,統籌規劃員工年假。”由此可見,休年假是由用人公司積極分配的,是勞動部門的強制性責任,并非務必由員工積極明確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才可以運行。即便 員工沒有明確提出休年假的申請辦理,用人公司也理應積極分配,而不可以視作員工全自動舍棄。除非是用人公司分配員工休年假,員工因本人緣故明確提出難休年假,能夠視作員工自主舍棄年假。在這樣的情形下,彼此應根據書面通知確定,不然,產生爭端時,用人公司會因為給予出不來已分配員工請假的證明而擔負不良不良影響。(高原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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