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加班費計算數量是不是包含績效考核工資
2021-06-10 16:37
一、加班費基數數量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標準工資測算。
依據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要求,加班工資的數量數量“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是指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所屬的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針對績效考核工資是不是理應測算加班加點基數,由于各個部門績效考核工資的測算方法不一樣,一般而言,績效考核工資是員工一切正常工作時間收益的構成部分的,理應做為測算數量;相反,則不可做為測算數量。
公司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理應按照規定付款加班費。員工在依規享有法定婚假、喪假、探親假、病事假等暑假期內,公司理應按照規定付款假期工資。
加班費和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為員工所屬職位相對性應的一切正常出勤率月薪水,不包括年終獎金,上班交通費、員工餐補助、租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天高溫補貼、加班費等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
二、加班費和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按下列標準明確:
(一)勞動合同書對員工月薪水有確立承諾的,按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員工所屬職位相對性應的月薪水明確;具體執行與勞動合同書承諾不一致的,按具體執行的員工所屬職位相對性應的月薪水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對員工月薪水未確立承諾,集體合同(薪水重點集體合同)對職位相對性應的月薪水有承諾的,按集體合同(薪水重點集體合同)承諾的與員工職位相對性應的月薪水明確。
(三)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薪水重點集體合同)對員工月薪水均無承諾的,按員工一切正常出勤率月按照本方法第二條要求的薪水(不包括加班費)的70%明確。
加班費和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假如您還想掌握大量有關難題,熱烈歡迎到開展資詢。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