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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事假非曠職 日常生活應確保
2022-09-20 15:45
小趙是某飯館前臺主管,平常排班表出勤率。2013年清明時節前小李一直正常運轉,清明節小趙患病住院治療,醫院門診出具了全休大半個月的病假證明,因而小趙在假期結束后在家休息沒有上班,并使其戀人小趙將病假條交到了其直屬領導某餐館銀行大堂經理林某。某餐館2013年4月19日以小趙曠職為理由和小李解除勞務關系,小趙不服氣該解雇確定與某餐館開展商談。林某表明確定以前收到小趙戀人交的假條,但是該餐館要求,假期三天之上應由業務經理、人事總監逐級審批,小李的休假方法不符該飯館要求,因而視作小趙無故曠工,2013年4月期間也未向小趙付款病假工資。小趙起訴至人民法院規定某餐館付款2013年4月病假工資。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趙在法定假期期內得病住院醫治,然后由醫院門診根據病況出具了病假證明。因小李已住院醫治,前去某餐館申請辦理相對應請假手續,確存有客觀性不可以。小趙在假后后由其家人委托遞交病假證明有理有據,某餐館在已經接到病假證明的情形下,理當確保員工歇息和假期的權力。某餐館以小趙未辦請假審批辦理手續,而把小趙正常的休病假的情況依照曠工處理確實有不合理,因而法院判決書某餐館付款小趙2013年4月病事假階段的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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