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病事假和病假的工資核算
2022-09-20 15:40
北京病事假和病假的工資核算一、病事假 1、醫療期: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相關規定,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的病事假假日依據自己具體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提供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份醫療期: (一)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以內的,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以內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是六個月。 (二)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以內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內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內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以內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2、醫療期的工資核算 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過程中,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80%。” 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改動)第21條:“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內,用人公司應根據勞動合同書或團體合同約定付款病假工資。用人公司付款病假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依據2008年6月30日公布的《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8]129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北京最低工資標準一小時不少于4.6元,每個月不少于800元。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中的相關規定,月計薪日數為21.75天,因而,北京最少日工資為36.78元,其80%為29.42元即病假工資每天不能低于29.42元。 二、病假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改動)第22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病假期內,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其薪水。因而,針對病假薪水,用人公司徹底可以不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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