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關病假和病假工資的相關規定
2022-09-20 15:40
北京市有關病假和病假工資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過程中,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80%。”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 :“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內,用人公司應根據勞動合同書或團體合同約定付款病假工資。用人公司付款病假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第22條 勞動者在病假期內,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其薪水。”侓師提醒:針對病假工資,用人公司還可以在合同里與員工開展承諾,只需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就能。依據勞社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勞社部發〔2000〕8號)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相關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員工全年度月均工作天數和上班時間各自調整至20.92天宇167.4鐘頭,2008年1月1日以后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換算為:日工資:月薪收益÷月計薪日數;小時工資:月薪收益÷(月計薪日數×8個小時);月計薪日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而,依據北京最低工資規定,按80%就算出每天的病假工資最低工資規定。針對病假薪水,公司徹底可以不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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